15日施行!住房租赁新规这些要点请您知晓

时间:2025-09-15 21:16 来源:湖北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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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住房租赁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住房租赁领域行政法规,核心在于“安全、透明、公平”。让我们来看一看,对于咱们老百姓最关注的问题,《住房租赁条例》是怎么规定的吧。

押金不再难退

合同写明即可按约拿回

《住房租赁条例》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 。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

此外,《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因押金返还等产生纠纷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

“群租”“甲醛房”被禁

居住更安全

对于“群租”,《住房租赁条例》条例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对于“甲醛房”,条例要求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租金涨跌有官方参考

房东不能随意抬价

《住房租赁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 。

虽然《住房租赁条例》未直接对租金涨幅作出具体限制,但结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此外,部分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细则,对租金涨幅进行限制,如普通住房租金年涨幅不得超过5%或当地CPI涨幅(取低值)等。

备案后租客可享积分落户、

提取公积金

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

租房也能“落得下心、扎得了根”

《住房租赁条例》第五条明确,国家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建立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第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指出,住房租赁合同连续履行达到规定期限的,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

此外,根据相关政策解读及地方实践,租客凭备案的租赁合同,可在积分落户、提取公积金、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相应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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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地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陈立中教授表示,住房租赁市场是优化要素配置、激活人口动能、稳定经济底盘、提升城市吸引力和承载力的关键环节,可为湖北枢纽功能和产业升级提供稳定的空间与人才支撑,是“支点”建设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和活力之源。《住房租赁条例》的施行,对推动湖北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保障各方权益意义重大:

保障租客权益,助力湖北留才、引才。武汉、宜昌和襄阳等城市高校、科研院所云集,有一支以新就业大学生为主体的租房群体。《条例》规范了租金支付,防止高额押金、随意涨价,严格押金退还,鼓励长期租赁,将更好地保障这些年轻群体的权益,助力湖北吸才、引才、留才。

明确房源品质,助推湖北租赁“好房子”。《条例》明确租赁房源标准,要求房源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规定,基本生活设施齐全,禁止将非居住空间(如厨房、阳台)单独出租;强化安全责任,规定出租人需确保房屋结构安全、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定期维护维修。同时严控“甲醛房”“隔断房”,对虚假房源等行为设置罚则,推动市场提供合规、稳定、宜居的“好房子”。

扶持住房租赁企业,助力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条例》要求企业规范备案和开业报告,建立资金监管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管理要求,提升企业规范化经营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引导企业健康发展。《条例》实施,将确保房安全、人文明、租赁关系和谐、市场主体规范,助力湖北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

编辑: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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